| [便民信息] 张店区交通局-张店区交通局网-张店区交通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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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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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照交通政策法规审批、核发道路运输证件。各交管所对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业户和非营运性车辆单位的办证申请,在两日内上报区运管所,区运管所每周二向市运管处申报(特殊情况当日申报),接到批复后,两日内通知运输业户和非营运性车辆单位办理有关证件手续。上岗证报名、营运证增车卡及转过户手续、运单领取均随到随办,办理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二、严格按照征费标准依法征收运输管理费、货运建设基金、客运建设基金、拖拉机养路费。对新购拖拉机、农用汽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办理购车附加税手续,凡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单位介绍信等所需资金齐全的随到随办。办理各项规费征收手续每户不超过15分钟,办理运费结算票据每户不超过5分钟。 三、严格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业户开业的审批。对申请三类汽车维修及配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自接到业户报送的审批表之日二日内,组织人员到厂家审查,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及时颁发许可证。对申请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或配件经营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审查合格,五日内上报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核批。接到批复后,当日内通知业户。 四、坚持使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服务。依法办事,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推不拖,不等不靠,一丝不苟。 五、对外办公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律着标志服装,实行岗位立牌、持证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六、对违背承诺服务标准,超出承诺时限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 七、工作人员出现服务禁语或粗暴待客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八、属于工作人员失职给业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九、对工作人员向业户吃、拿、卡、要者,经查实后,除照价付款外,并对当事人处以两倍罚款。 十、如发现违背承诺服务的人和事,可向区交通局服务承诺监察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2183659 2284820,区交通局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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