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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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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赵峰、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局校办企业公司、王德军、邹云慧、
淄博开发区石开建筑安装实业总公司诉张店区教育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转包合同的效力)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3)张民初字第2069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淄博开发区石开建筑安装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经理。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赵0X},局长。
被告:{公司1}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2X},经理。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小学。
法定代表人:{邹3X},校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怀建;审判员:荆颖琼、铉志坚。
6.审结时间:2003年8月7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淄博开发区石开建筑安装公司诉称:1996年11月27日,我公司与被告{公司1}建筑安装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建被告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小学的综合教学楼,工程总造价为160万元,212期至1997年8月15日,约定按进度付款,工程竣工付至80%,保修金为工程款的5%,期满全部付清。2000年6月经被告委托审计,审定值为1010466.48元,被告只付了部分工程款,经我方多次催要,至今尚欠450870元未付。为此,特诉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并赔偿损失94682元。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教育局辩称:原告是与{公司1}建筑安装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该单位是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其因为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不丧失以其自身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我局作为主管部门,并不能因{公司1}建筑安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必然承担此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责任。
被告{公司1}建筑安装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于1996年11月27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我们认识到是无效合同后,及时进行了纠正,积极履行了我方与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小学所签的施工合同,从开工手续到初检、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查等都是我公司来实施的,原告没有参与工程建设,我公司也未与原告发生资金上的往来,这份无效合同实际上没履行,故原告不具备诉讼条件,对其诉求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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